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二、本校之公務員【包括校長及兼行政職務教師】,自 108 年 9 月 1 日起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一星期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循程序會辦人事室並簽陳校長(校長應函送嘉義縣政府),以完備赴陸返臺後之通報機制。
三、請同仁遵守相關規定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