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356
  • slider image 306
  • slider image 307
  • slider image 308
  • slider image 315
:::
公告 郭香吟 - 學務處 | 2024-04-29 | 點閱數: 19

茲就本準則修正後版本之重點臚列如下:
(一)本準則自 113 年 4 月 17 日公布, 4 月 19 日正式施行。
(二)生對生霸凌案適用本準則進行調和、調查等相關處理程序;

師對生霸凌案移送校事會議進行相關調查程序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卓處。
(三)學校接受檢舉後,於 20 日內由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責成 3 名委員組成審查小組決議是否受理並
書面通知檢舉人。

(四)若該案件決議受理,則委員會聘請 3 名或 5 名人員組成處理小組進行調和及調查事宜,處理小組成員一般地區需
有一半以上為調和及調查人才庫中人才,偏遠地區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
(五)當事人雙方皆同意始得進行調和,處理小組進行調和程序, 1 個月內完成。若調和失敗或雙方無調和之意願即進
入調查程序,調查期程以 2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 1 次 1 個月。
(六)防制委員會於收悉調和及調查報告後召開會議進行審議,學校依據委員會決議於 15 個工作日內作成終局實體
處理。並於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 10 個工作日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被行為人,並一併提供調和報
告及調查報告。
(七)行為人不服學校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者,僅得於對學校之終局實體處理不服,而依各級學校學生申
訴相關規定提起申訴時,一併聲明之: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不服學校之終局實體處理者,
於收受終局實體處理之次日起 30 日內,得填具陳情書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陳情,陳情,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