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嘉義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下稱表揚要點)辦理。
二、 請依下列規定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一)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 8 條第 3 項略以,第 1 項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依符合條件人員之優良事蹟從嚴審議,考量機關官等員額之配置比率,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二) 遴薦資格條件:依表揚要點第 2 點規定,被遴薦者須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聘任之編制內人員,最近三年在本縣服務成績優異(考績或考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並符合所列積極資格;同要點第 3 點規定,被遴薦者須未有所列之消極資格情事。
(三) 作業方式:
1、 遴薦表及事蹟簡介表正本 2 份。
2、 遴薦表及事蹟簡介表 WORD 檔傳送至承辦人信箱。
3、 遴薦表正本、事蹟簡介表正本及其他具體事蹟證明文件請掃描成 PDF 檔 1 份,並將電子檔傳送至承辦人信箱。
4、 最近半年光面彩色 2 吋照片 2 張及彩色生活照 1 張。
(四) 其他具體事蹟證明文件或照片 1 份。
三、 獎勵:按表揚要點第 5 點規定略以,從嘉義縣政府模範公務人員中擇優遴薦參與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如經獲選者即同為嘉義縣政府及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第 6 點規定,嘉義縣政府模範公務人員,由嘉義縣政府頒給獎金新台幣 2 萬元及給予公假 3 天,並刊登嘉義縣政府公報及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中;公假應自獲選之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四、 檢附模範公務人員遴薦表及嘉義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