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有關性騷擾防治法除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四條至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 自 113 年 3 月 8 日施行外,
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並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算第三日起發生效力。